报告要点
l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
股指期货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我国争取今年上半年推出股指期货。
l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由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管。首先,减少了对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限制。其次,增加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有关规定。再次,明确和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
l《条例》将为金融期货品种的推出以及期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并且鼓舞了望眼欲穿的期货公司备战股指期货的信心,也有利于后续备战工作的开展。
l与此同时,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投资者的培训工作也是紧锣密鼓地展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去年10月30日推出的沪深300指数期货仿真交易,作为投资者教育的一个重要阵地,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以虚拟资金跟踪真实市场交易的实战平台。从期现价差、持仓状况、资金管理等各方面情况看,投资者正在经历从“不理性”走向“理性”的过程。
l从金融史分析,美国、英国、香港、德国等是在新一轮经济起飞阶段推出股指期货,日本却在经济泡沫最高峰推出股指期货,而台湾和韩国在经济调整时期推出股指期货。各主要证券市场的趋势性走势并没有因为股指期货的上市而改变。期货反映价格变动的预期而不是根源,决定市场长期趋势的根本因素是总体经济状况以及成分股的内在价值,而期货市场只是一个外生因素。事实上,股指期货的做空机制补充了股市的单边交易制度,由于股指期货提供了避险途径,股指期货的开展将会促进现货市场的交易活跃与价格合理波动,吸引更多的增量资金,通过两个市场的良性互动,推动股市更加繁荣和健康发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特点分析
据新华社电,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89号国务院令,公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施建军16日表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我国即将推出的第一个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奠定了法律基础。同时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近日表示,我国争取今年上半年推出股指期货。
同现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相比,新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交易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并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分8章,91条,包括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附则。
首先,减少了对期货公司等市场主体的限制。考虑到金融期货推出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
银行等金融机构将成为重要的市场参与者,期货公司也已明确定位为金融企业,因此删除了金融机构不得从事期货交易、不得为期货交易融资和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新条例还删除了过去条例中对入市资金的种种限制。现行条例对交易资金给予了很多限制,这些不合理的限制直接导致了我国期货公司发展缓慢,进而影响了期货市场的发展,所以说,新条例的出台对整个期货行业都是一个制度上的利好。并且期货公司如愿扩大经营范围,相比原来单一的经纪业务,增加了自营、境外经纪、咨询等新业务。这为期货公司分级分类管理提供了依据,有利于提高期货公司竞争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强势公司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事实上,这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结构安排上已经初露端倪。
第二,增加了金融期货期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期货交易的品种,将金融期货作为重点来推动,将金融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纳入调整范围,为我国推出
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以及股指期货和股指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奠定了法律基础。为了 适应金融期货交易结算的特点,增加了期货交易可以实行现金交割的规定。新条例所规范的期权合约,是指由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物(包括期货合约)的标准化合约。场外交易的非标准化期权合约不属于新条例的调整范围。新条例还规定,不属于期货交易的商品或者金融产品的其他交易活动,由国家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适用新《条例》。
同时规定"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这主要是鉴于交易所采用公司制有利于应对交易所公司化的国际趋势,并避免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利益失衡,为期交所实行公司制组织形式预留法律空间,这也赋予了中金所作为金融衍生品交易所的合法地位。
第三,明确和强化了证监会的监管措施和执法手段。新条例在总结清理整顿以往期货市场监管体制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次明确证监会对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进一步强化期货市场的监管协作,要求证监会与有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的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机制。在品种上市方面,证监会批准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前,要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境外期货交易监管方面,将由证监会会同商务部、国资委、银监会、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境外期货项下购汇、结汇及外汇收支应当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在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方面,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涉及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证监会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属于其他有关部门法定职权的,证监会应当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新条例进一步补充完善了证监会的监管职责和措施,以及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证监会今后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安全存管、期货结算银行合交割库等市场主体的现场检查提供了依法监管的基础。如发生操纵期货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期货违法行为时,证监会可以依法进行调查。而鉴于以往期货公司挪用投资者保证金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从制度上杜绝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挪用投资者保证金,新条例还将推行投资者保证金安全存管体系纳入期货交易规则中,并多处明确期货公司对投资者保证金划转等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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